浙万院〔2012〕34号 浙江万里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03浏览次数:451

浙江万里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浙万院〔201234


浙江万里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教育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函授及业余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3.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要求:一般专业学生CET-3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CET-4考试成绩合格;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性环节)成绩良及以上。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请:

1.不符合第三条规定者;

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在学期间,累计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五门次(含五门次)或主要课程达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的本科生补考合格课程三年制达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者。

4、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第五条因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不合格,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前经本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学科专业类政府奖项者;

2.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者;

3.获得相关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者(排名前三);

4.在国家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排名前二,作者单位应署名为浙江万里学院,以原件为准);

5.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市厅级以上专业学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大赛三等奖以上者;

6.在校学习期间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者(须通过政审);

第六条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是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批准和授予按下述程序进行。

1.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525日前,携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报告单或其他证明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提交申请,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登记表》。

2.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初审,报主管院长审核后,向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3.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对推荐者进行审核。

4.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对审核通过者,报请学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5.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一个学生只允许在毕业时或毕业当年1225日前申请一次。

6.根据我校具体情况,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按申请者原修读成绩上报,不再另行组织考试。

条 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复议,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原则上从2012届毕业生开始实行,原《浙江万里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浙万院教20058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学校 学位 实施办法 通知

江万里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5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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